通过网上报名登记,经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进入中介机构信息库集中入驻。注册网址:http://www.xzxzzx.gov.cn/
凡符合相关行业资质类型和执业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可自愿报名入驻徐州市行政审批“中介超市”。类型为以下八类。
(1)项目咨询类: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可研报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含燃气工程类),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等。
(2)项目设计类:包括提供规划方案设计(含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含规划、抗震、人防、气象、消防等),绿化设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等。
(3)项目评估(价)类:包括节能评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含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核技术应用环境影响评价等),建设项目安全评估,编制建设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含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安全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节地评价,文物保护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公路涉路工程安全技术评价,验资、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等。
(4)项目论证类:包括海域使用论证,残疾人类别、等级评定等。
(5)项目审查类: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
(6)项目测绘检测类:包括环境保护(含核技术应用项目)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辐射工作场所监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含医疗机构放射监测),土地勘测定界,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建设工程勘察,防雷装置验收检测,消防设施检测,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竣工测绘(竣工图),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墙体材料产品检测(验)合格证明,预拌砂浆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公共场所卫生检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检验,预防性健康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计量标准器及主要设备检定、校验证书等。
(7)税务法律服务类:包括公证、税务代理等。
(8)其他类:包括内河船员培训等。
功能主要是实现中介机构信息展示、业务发布、成交公告、服务指南、政策法规、资料下载、诚信档案、咨询投诉、注册登录、用户中心等,也是为项目业主找中介、中介机构找项目、行政管理部门强化对中介机构监管而搭建的公共服务平台。
遵守工程制图的规范和标准;竣工图的内容要与建筑实体的内容相符;图面整洁,线条准确,字迹清楚,不允许有涂抹、补贴现象;利用施工图改绘竣工图,必须标明变更修改依据;凡施工图结构、工艺、平面布置有重大改变,或变更部分超过图面1/3的,须重新绘制竣工图,在竣工图上加盖竣工章;竣工图章应使用不易褪色的印泥,应盖在图标栏上方空白处;所有竣工图应逐张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中签名必须齐全,不得代签,其中审核人应为项目经理。
可以实施分期备案。每期备案的绿化工程应当按照规划总平图实施完毕,并且已经通过规划核实。
根据住建部2014年印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属于违法发包”。
实行总承包负责制,建设单位在制定发包方案时必须遵守规定,全盘考虑,合理划分标段。在立项批文、施工规划许可证和审图合格证都齐全的情况下,单位工程可以作为最小发包单元实施总承包招标。单位工程的所有分部分次工程都应纳入总承包范围,部分专业工程若在招标时不能确定其规模、或深化设计不到位,可列为暂估价,待明确规模之后,由总承包单位实行专业工程(暂估价部分)的二次招标,其招标文件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招标人(代理机构)应按照苏建规字〔2013〕4号文精神,在制作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时至少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投标总价(含暂估价、暂列金额)、投标文件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奖项的具体情况及其排序。
(2)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名称以及不合格的具体原因。
(3)被判定无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以及被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的依据。
(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5)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奖项、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合理性等得分情况。
(6)每一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各投标人技术标部分的评分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不公布)。
(7)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8)拟定中标人名称。
合同双方应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几项具体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准确载明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的情况。建设单位应督促中标人(施工单位)按照投标文件信息准确填写人员组成的信息。
报审单位、名称、规模与立项及规划总平的一致性;县(市)区项目需提供当地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委托函;抗震报审提供的图纸、岩土勘察报告需加盖有资质的注册执业人员专用章,且专用章有效期应在报审时间范围内。
建筑高度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相关规定;结构属于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房屋高度大于24米且屋盖结构超出《屋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和《网壳结构技术规程》规定的常用形式的大型公用建筑工程;规范未规定的结构体系及市抗震审查专家认定结构体系复杂的高层建筑,需报省建设厅进行抗震审查。
金山桥经济开发区、新城区、主城区的项目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在政务中心办理抗震审计审查证书。
按规定应该报审。建设项目应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确认的施工图(含设计变更)进行施工。变更应经原项目设计院出具设计变更(单)及其它相关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变更内容及审图机构的相关规定送审变更资料。
按《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内容的或者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故民用建筑结合修建人防工程的设计审批应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办理。
(一)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二)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地形或者建筑结构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三)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等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
(五)按照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城市某区域人防工程人均面积达到最低人均指标,且在既有人防工程服务半径内的;
(六)其他因特殊情形需要易地建设的。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城市地铁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必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委托环评机构进行“环评”,取得环评文本之后,必须报有审批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即开工建设的行为属于环境违法行为,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关于工商企业变更登记后的环境管理问题,如果原有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重新设立新企业的,可以认定为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企业如果只是法人代表、企业名称或者股东发生变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动的,无须报批或者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环评单位由业主自行选择,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过程是业主和环评单位之间的市场行为协商过程。环境影响登记表可由业主自行填写后,报环保部门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三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也明确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划拨用地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96号),凡符合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江苏省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可以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依据《江苏省建设用地预审实施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合理,包括是否确需占用农用地、可否调整为占用非农用地等;(三)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投资强度和用地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五)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复垦资金等的拟安排情况。
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2015年3月,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修改〈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5)1号),对我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相关规定做了修改调整。
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均没有核准权限。境外投资项目需核准的范围是: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如果核准项目的中方投资额超过20亿美元,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按照相关规定,除核准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权限是按照备案项目的中方投资额划定的,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中方投资额在1亿美元到3亿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中方投资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对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管理,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
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立项的项目主要有以下几类: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省政府关于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5〕4号)中明确规定由设区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跨区域和有特殊要求的企业投资项目。
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立项、土地证、规划等手续中为一个主体,审图、招标、质监、安监等手续中为另一个主体的情况。这问题在代建工程中较为突出,主要是因为立项批准给将来的不动产物权所有人或主管部门,而招标等工作由代建部门办手续。而前后申请人不一致会导致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的申请人不明确。
为避免这种情况,建议:①在立项相关批准文书中注明批准给哪个单位,由哪个单位具体实施;②在代建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特别要明确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哪些手续并均予以认可。
有些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审图、招标、施工许可、竣工备案时所申请的项目名称不一致。比如,项目启动时用的是“地块号+用途”的方式命名,中间可能出现自拟的名称,地名批复又可能出现新名称。主要原因是项目运作时间长,名称前后有变化;规划、建设、竣工所划分的标段不一致。项目名称不一致,会导致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因无法证明是同一个工程而无法办理。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建议申请人在办理各类审批手续的过程中,①将项目名称保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②如果名称出现变化,要有闭合的、有效的证明材料;③到不同部门申请办理手续时,要特别注意工程名称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