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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后企业如何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和税务注销手续?“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的企业在国税为按季申报,在地税是否也能按季申报?新办纳税人在办...
问:
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后企业如何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和税务注销手续?
答:

在工商局变更企业信息后,携带新的“多证合一或一照一码”、公章到办税服务厅前台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税务注销首先要在国税机关进行防伪税控注销(未纳入防伪税控的除外),缴销发票、结清税款后,国税机关出具注销登记证明和清税证明后,到地税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最后持国税、地税证明到工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问: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的企业在国税为按季申报,在地税是否也能按季申报?
答: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地税的其他税种依然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进行申报。

问:
新办纳税人在办理“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后,需要到国地税部门办理哪些手续?
答:

需要在国税部门办理信息录入、实名制信息采集、税种鉴定、三方协议、票种核定

地税部门:新办纳税人在办理“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后,需要在初次纳税申报前完成以下事项办理:

1.银行账号报告:自银行账号开立之日起15日内,填写《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2.扣款协议签订:领取税库银三方扣款协议后,前往开户银行签订税费扣款协议,并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报送验证。三方协议领取方式请咨询:政务中心综合窗口、地税窗口、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开户银行。

3.账务制度备案:登记之日起15日内,填报《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4.数字证书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有关规定,网上申报的用户需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和签名。CA办理地点可拨打12366-2,或前往政务中心地税窗口、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咨询。

5.申报税费认定:认定应申报税费种类、期限、申报方式、征收方式,以及财务报表报送类型、期限。

问: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后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答:

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除以上情形外,其他单位办理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仍然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有哪些?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问: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享受哪项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问: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
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

问: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是否需要备案?
答:

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为进一步简化纳税人办税程序,我省享受小微企业的纳税人直接以申报表填列的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代替备案资料。

问:
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问: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是什么?
答:

根据《财税[2015]99号》: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
我市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项目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答:

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发挥新型载体聚集发展的优势,引入竞争机制,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中央财政给予综合奖励。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能力。

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加大对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投入,促进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鼓励地方设立创业投资引导等基金。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加快创业板等资本市场改革,强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融资、交易等功能,规范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

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问:
我市对政府采购中标的中小企业有信用扶持吗?
答:

暂时没有,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主要包括支持国产产品,扶持少数民族和不发达地区、支持监狱企业、支持福利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支持自主创新产品、支持节能环保产品等。

问:
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申报及备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六条规定:

(1)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3)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研发支出”辅助账;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问:
哪些研发费用允许在税前加计扣除?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包括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6项费用。其中,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受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10%的比例限制。

具体来说: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问:
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是什么?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问:
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哪些企业能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116号)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以下企业则不能享受:

(1)非居民企业;

(2)核定征收企业;

(3)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问: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有效期是几年?
答: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九条规定:“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问: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从何时开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答: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条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有哪些?
答: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第十一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问: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哪项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203号》:

一、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相关规定,在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政策。

三、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16日期间成立,截止到2007年底仍未获利(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免税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四、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五、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

(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问: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哪项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第二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问:
我市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建设有那些奖励政策?
答:

市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建设有以下奖励政策:

(1)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众创集聚区房租、宽带网络和公共软件补助。每个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众创集聚区内有不少于10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以申报日期为截止期)的科技型创业项目,每年每个创业载体补助不超过20万元,对优秀科技型创业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单个项目总计不超过150万元。

(2)新建公共技术平台建设补贴。对在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众创集聚区内配套建设(包括自建、合建和引进)并主要为在孵企业服务的公共技术平台,按照其建设投资额的30%给予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已获财政项目支持的不享受。

(3)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众创集聚区年度绩效考核。年度运行绩效考核在优良以上的,给予30万元左右的运行补助。

(4)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众创集聚区备案或认定奖励。获得国家级、省、市备案或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40、30万元。包括县(市)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众创集聚区,2016年1月1日以前获得的不享受。

(5)引进的国内外从事投资孵化知名创投机构,来我市开展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建设补助,采用“一事一议”,由市政府审批。

问:
市财政对企业引进紧缺人才有什么补助?
答:

(1)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以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形式来徐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审,对入选的高层次人才给予50或100万元资助。

(2)对来我市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硕博士研究生,经申报评审,给予2-15万元资助。

(3)高校在职副高级以上科研技术人员,首次在我市自主创业,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较高的,按注册资金10%的比例给予启动资金支持,最高支持20万元。

问:
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的条件有哪些?
答:

(1)大中专院校、中学(含职业中学)、小学、幼儿园(均不含民办及企事业自办单位)的教学楼、图书馆等教学设施减免1/2,食堂、浴室、学生宿舍(不含教师住房)等生活及附属设施减免1/3,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2)卫生系统各医院(不含民办及企事业自办单位)的门诊楼、病房楼配套费减免1/2,非医疗卫生用途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3)部队用于军事目的工程建设项目及部队机关的办公用房配套费免缴,生活及附属设施减免1/2,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4)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含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配套费免缴。

(5)市财政全额拨款建设的办公用房配套费免缴,生活及附属设施减免1/2,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6)列入市政府市城建重点工程目录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及市政府确认的非盈利性社会公益项目免缴配套费。

(7)持有市政府“绿卡”的工业技改项目的生产车间免缴配套费,其他部分不免。

(8)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及市财政投资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配套费免缴,配套建设的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9)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以上的五星级酒店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项目以及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物流项目,其开发企业自持产权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1/2。以上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市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注明开发企业自持部分面积,市级房产主管部门就开发企业自持部分办理整体房产证,注明不得分割产权。如由企业自持改为销售,须经市政府批准,并补缴所销售部分的配套费。

(10)对于政府回购的定销安置房建设项目配套费,采取“先征后返”的减免方式,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缴费,待政府回购时再据实予以返还。

(11)国家、省政府另有减免配套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
我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主要投向是什么?
答:

我市产业发展基金主要投向于以下方面:

(1)我市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高端装备、节能环保六大战略性产业。

(2)装备制造、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清洁能源、煤盐化工、绿色冶金、建筑建材六大支柱转型升级产业。

(3)金融、物流、互联网+、电商、旅游、文化、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

(4)绿色、科技、生态型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