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3101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300MB1674648L3000131016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符合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 |
实施主体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300MB1674648L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徐州市新城区新安路5号 徐州市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12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7月15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其他季节(10月~次年7月14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覆盖申报的产品;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6号)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款)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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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产业政策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暂无 | 必要 | 暂无 |
查看更多 | |
2 |
产品检验报告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暂无 | 必要 | 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所申请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具体详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一类报告。所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覆盖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 |
查看更多 |
3 |
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暂无 | 必要 | 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鲜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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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填写一份上报材料目录)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暂无 | 必要 | 如实填报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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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2工作日 |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补正通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
2 | 编制实地核查计划 | 3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规定,安排审查组。 |
3 | 审核 | 2工作日 | 对申请资料或勘查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 |
4 | 决定 | 2工作日 | 经审核符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及相应产品细则要求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否则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
5 | 送达 | 3工作日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2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6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2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第十一条第一款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八条 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负责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 第二条 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含食品相关产品,省级发证产品)委托设区的市质监部门实施。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16-80282272 徐州市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12窗口 邮编:221000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 0516-83727053,投诉信件邮寄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新城区新安路11号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11室,邮编:221018,网上投诉:http://xz.jszwfw.gov.cn/;监督投诉电话:12345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符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生产企业,且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以集团公司取证形式申请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