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购买异地新建自住住房
徐州市

0

到现场次数 

3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购买异地新建自住住房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2101701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2320300466543007T332101701300003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实施主体编码 12320300466543007T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彭城路81号泉山管理部一楼大厅;云龙区民祥路1号(尚景名庭)云龙管理部一楼大厅;环城路167号北江大厦鼓楼管理部一楼大厅;铜山区北京北路29号铜山管理部一楼大厅;贾汪区泓福路御龙山水综合楼1号贾汪管理部一楼大厅;丰县工农南路金色家园B16-1-109丰县管理部一楼大厅;沛县汤沐中路 11-1号帝都大厦一楼沛县管理部一楼大厅;邳州市民主路112号凯旋花园6号楼邳州管理部一楼大厅;新沂市钟吾南路19号辰华丽都苑28号楼新沂管理部一楼大厅;睢宁县永安路22号睢宁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10-B12窗口;云龙区龙湖南路11号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B010-B105;新城区新安路5号徐州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A01-A07号窗口。
办理时间 政务中心、泉山、云龙、鼓楼、铜山、贾汪:7月15日至9月30日,工作日上午9:00到12:00 、下午14:00到17:30;其余时间,工作日上午9:00到12:00、下午13:30到17:30; 邳州、新沂:1月1日至12月31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到17:30;沛县:1月1日至12月31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到17:30;丰县:7月15日至9月30日,工作日上午8:30到12:00 、下午14:30到18:00;其余时间,工作日上午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 睢宁: 7月15日至9月30日,工作日上午8:30到12:00 、下午15:00到18:00;其余时间,工作日上午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购买异地新建自住住房的 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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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购房发票

示例样表 其他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3

婚姻关系证明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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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非必要

查看更多
5

户口簿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非必要

查看更多
6

身份证件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7

监护人身份证件及监护人证明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查看更多
8

受托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查看更多
9

银行借记卡(存折)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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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1 初审 0工作日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携带1.《购房合同》;2.购房全款发票;3.《不动产权证书》或《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抵押(担保)合同》);4.提取人或配偶购房地户口簿(须在购房前落户)或购房地近一年的社会保险缴存证明;5.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Ⅰ类借记卡;6.提取人有效身份证件、关系证明。至中心业务窗口进行初审,初审人员进行提取人资格核验,输入资料后,提交复审。
2 复审 0工作日 复审人员经过复审后,合格的即时予以办理,须上报审核的业务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由受理部门填报《提取业务容缺受理审批表》,经审批后办理。
3 发放 1工作日 经复审合格的提取业务,即时办理,将公积金划入职工银行卡,上报的审核业务,经审批后予以发放。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无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电话:0516-12329,信件: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徐州市彭城路81号;市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gjj.xz.gov.cn)政民互动-我要咨询版块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16-12345 信件: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徐州市彭城路81号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以下权利:知情权、申请权、补正权、陈述申辩权、要求和参与听证权、申请回避权、平等获得许可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2、依法履行以下义务:遵守相关规定义务、如实规范申请义务、积极配合审查义务、按规定履行义务、支持监督检查义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办理地点
  • 彭城路81号泉山管理部一楼大厅;云龙区民祥路1号(尚景名庭)云龙管理部一楼大厅;环城路167号北江大厦鼓楼管理部一楼大厅;铜山区北京北路29号铜山管理部一楼大厅;贾汪区泓福路御龙山水综合楼1号贾汪管理部一楼大厅;丰县工农南路金色家园B16-1-109丰县管理部一楼大厅;沛县汤沐中路 11-1号帝都大厦一楼沛县管理部一楼大厅;邳州市民主路112号凯旋花园6号楼邳州管理部一楼大厅;新沂市钟吾南路19号辰华丽都苑28号楼新沂管理部一楼大厅;睢宁县永安路22号睢宁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10-B12窗口;云龙区龙湖南路11号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B010-B105;新城区新安路5号徐州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A01-A07号窗口。
咨询方式
  • 电话:0516-12329,信件: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徐州市彭城路81号;市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gjj.xz.gov.cn)政民互动-我要咨询版块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16-12345 信件: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徐州市彭城路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