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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
类别 行政给付 基本编码 000505001000
实施主体 徐州市教育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7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从2005年春季学期起,中央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全部免费发放教科书,地方政府对这些学生要相应落实免杂费、并逐步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责任。 【规章】《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规章】《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江苏人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财规[2012]10号) 第十条 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直属学校生活补助经费申请名单审核工作,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学校,于10月底前填写《江苏省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资助学生分地区情况汇总表》(附件4),并录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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