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列表
对学生体育、艺术、科技等特长生认定的审核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21005007000
实施主体 徐州市教育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部门规章】《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第八条 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的艺术课程列入期末考查和毕业考核科目。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艺术课程应当进行考试或者考查,考试或者考查方式由学校自行决定。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应将成绩计入学分; 【部门规章】《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中考改革的意见》(教育部 教基[2008]6号) 第二条 普通高中招生要切实改变将分数简单相加作为高中录取唯一标准的做法,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划等统招、差额投档、推荐保送、特长录取及必要的面试考查等多种招生办法,逐步扩大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自主权。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 第二条 开展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是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突破性环节,应贯穿在学生接受教育的全过程,教育行政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加强工作研究与指导,不断总结经验并积极推进,形成规范的制度。初中升高中的考试与招生中,要综合考虑学生的整体素质和个体差导,改变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惟一录取标准的做法。高中录取标准除考试成绩以外,可试行参考学生成长记录、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记录、体育与文艺活动记录、综合实践活动记录等其他资料,综合评价进行录取。积极探索建立招生名额分配、优秀学生公开推荐等制度。
备注
服务业务
业务序号
业务名称
办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