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000731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300MB1674648L3000731002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300MB1674648L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新安路5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26、27窗口 | ||
办理时间 | 7月15日至9月30日,工作日上午9:0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其余时间,工作日上午9:00到12:00、下午13:30到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1 |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详细填写 |
查看更多 |
2 |
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股权所在公司公章)。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3 |
质权合同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4 |
外国(地区)的出质人、质权人为非自然人的,还应提交其有权签字人的被授权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5 |
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为工会的,提交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为基金会法人的,提交基金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加盖证书持有人公章)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
1 | 前台递交申请 | 0.5工作日 | 将纸质材料提交前台人员受理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2 | 领取股权出质登记书 | 0.5工作日 | 可选择现场领取或快递送达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登记通知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登记通知书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0516-80282755,现场咨询: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新安路5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26、27窗口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 0516-83727053,投诉信件邮寄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新城区新安路11号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11室,邮编:221018,网上投诉:http://xz.jszwfw.gov.cn/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