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1701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2320300466543007T332101701300003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实施主体编码 | 12320300466543007T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彭城路81号泉山管理部一楼大厅;云龙区民祥路1号(尚景名庭)云龙管理部一楼大厅;环城路167号北江大厦鼓楼管理部一楼大厅;铜山区北京北路29号铜山管理部一楼大厅;贾汪区泓福路御龙山水综合楼1号贾汪管理部一楼大厅;丰县工农南路金色家园B16-1-109丰县管理部一楼大厅;沛县汤沐中路 11-1号帝都大厦一楼沛县管理部一楼大厅;邳州市民主路112号凯旋花园6号楼邳州管理部一楼大厅;新沂市钟吾南路19号辰华丽都苑28号楼新沂管理部一楼大厅;睢宁县永安路22号睢宁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10-B12窗口;云龙区龙湖南路11号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B010-B105;新城区新安路5号徐州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A01-A07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政务中心、泉山、云龙、鼓楼、铜山、贾汪:7月15日至9月30日,工作日上午9:00到12:00 、下午14:00到17:30;其余时间,工作日上午9:00到12:00、下午13:30到17:30; 邳州、新沂:1月1日至12月31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到17:30;沛县:1月1日至12月31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到17:30;丰县:7月15日至9月30日,工作日上午8:30到12:00 、下午14:30到18:00;其余时间,工作日上午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 睢宁: 7月15日至9月30日,工作日上午8:30到12:00 、下午15:00到18:00;其余时间,工作日上午8:30到12:00、下午14:00到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购买异地新建自住住房的 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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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
2 |
购房发票 |
示例样表 | 其他 | 1份 | 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
3 |
婚姻关系证明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
4 |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
查看更多 | |
5 |
户口簿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
6 |
身份证件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
7 |
监护人身份证件及监护人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
查看更多 | |
8 |
受托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
查看更多 | |
9 |
银行借记卡(存折)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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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初审 | 0工作日 |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携带1.《购房合同》;2.购房全款发票;3.《不动产权证书》或《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抵押(担保)合同》);4.提取人或配偶购房地户口簿(须在购房前落户)或购房地近一年的社会保险缴存证明;5.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Ⅰ类借记卡;6.提取人有效身份证件、关系证明。至中心业务窗口进行初审,初审人员进行提取人资格核验,输入资料后,提交复审。 |
2 | 复审 | 0工作日 | 复审人员经过复审后,合格的即时予以办理,须上报审核的业务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由受理部门填报《提取业务容缺受理审批表》,经审批后办理。 |
3 | 发放 | 1工作日 | 经复审合格的提取业务,即时办理,将公积金划入职工银行卡,上报的审核业务,经审批后予以发放。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0516-12329,信件: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徐州市彭城路81号;市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gjj.xz.gov.cn)政民互动-我要咨询版块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16-12345 信件: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徐州市彭城路81号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1、依法享有以下权利:知情权、申请权、补正权、陈述申辩权、要求和参与听证权、申请回避权、平等获得许可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2、依法履行以下义务:遵守相关规定义务、如实规范申请义务、积极配合审查义务、按规定履行义务、支持监督检查义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
- 彭城路81号泉山管理部一楼大厅;云龙区民祥路1号(尚景名庭)云龙管理部一楼大厅;环城路167号北江大厦鼓楼管理部一楼大厅;铜山区北京北路29号铜山管理部一楼大厅;贾汪区泓福路御龙山水综合楼1号贾汪管理部一楼大厅;丰县工农南路金色家园B16-1-109丰县管理部一楼大厅;沛县汤沐中路 11-1号帝都大厦一楼沛县管理部一楼大厅;邳州市民主路112号凯旋花园6号楼邳州管理部一楼大厅;新沂市钟吾南路19号辰华丽都苑28号楼新沂管理部一楼大厅;睢宁县永安路22号睢宁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10-B12窗口;云龙区龙湖南路11号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B010-B105;新城区新安路5号徐州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A01-A07号窗口。
- 电话:0516-12329,信件: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徐州市彭城路81号;市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gjj.xz.gov.cn)政民互动-我要咨询版块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16-12345 信件: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徐州市彭城路81号